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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

E盛太平卡

添加时间:2015-06-17 15:55:23  浏览次数: 次  :

第一页正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盛太平卡D”个人人身意外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单暨收据

卡号:88888888              密码:(四位)              电子保单号:                     


保险责任项目

保险金额

适用条款

意外身故

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无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意外保险附加责任限制特约条款(2012版)

意外伤残

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每次事故免赔100元按80%赔付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3版)

交通意外
身故/伤残

民航飞机

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

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2014版)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家庭财产保险(房屋及室内装潢、财物、室内附属设施)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太平盛世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2013版)

保险费

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针对身故、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出险状况可同时适用不同险种,则以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为有效,被保险人不可同时获得多个险种的保险金。本保单的保险责任以上述列明保险金额的险种为限,未在本保单列明的险种及保险责任项目,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一页反面

投保须知:

  1. 投保对象:凡年满18 -65周岁(含18及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无残疾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本保险产品中被保险人只能为投保人本人,不得为其他人。
  3. 保险期间:本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成功激活时选择的保险起期当日零时起算,但最早只能是激活当日起的第6天。
  4. 保险地域:除航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责任外,其它各项保险责任仅限于中国境内有效(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5. 受益人:本保险的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家庭财产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6. 保险人根据出险时被保险人所从事工作或活动对应网站投保流程中或本手册所附《职业分类表2013版》的职业类别,将可理赔金额乘以其职业类别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民航飞机、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受下表限制。

 免赔/赔付比例

1类职业

2类职业

3类职业

4类职业

5类职业

6类和S类职业

意外伤害给付比例

100%

100%

80%

40%

10%

0%

  1. 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贰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特别说明:本手册未尽事宜,请参照保险人《无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意外保险附加责任限制特约条款(2012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3版)》、《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2014版)》、《附加按职业类别调整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条款》、《太平盛世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2013版)》,激活本卡前,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

理赔须知:

保险公司受理资料进行理算

  1、理赔流程:

2、报案时应告知以下事项:

● 报案人姓名、电话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 保险卡号、保单号、保险险种、投保日期及被保险人姓名;
● 出险性质、日期、地点及现状。

3、办理理赔时,根据事故性质不同,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应按照下表分别提交对应的证明、资料:

保障项目

办理理赔所需证明、资料

索赔资料

意外身故

1.2.3.4.5.6.


  1.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8.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9. 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10. 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盛世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B款(2013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房屋: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房屋:
1、 房屋属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
2、 不属于非法建筑或违章建筑,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
3、 房屋为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而非自建房;
4、 房屋仅用于居住用途,非生产、商业经营用途;
5、 房屋属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
若房屋不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则该房屋及其室内装潢、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财产均不受到本保险合同保障。
(二)室内装潢及室内附属设施:是指房屋的内部装潢,以及固定装置于房屋内部的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是指放置在房屋内部区域的家用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 房屋外部装修,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室(棚)、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园艺等;
(三) 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四) 移动电话及附件、数码电子产品、便携式电脑、摄影摄像器材;
(五) 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古董、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书籍、帐册、档案、技术资料、图表、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无线通讯工具、音像制品、笔、手表、打火机、眼镜、手包等;
(四) 日用消耗品、养殖及种植物;
(五) 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在保险居所内的残疾人用具不在此限);
(六) 寄宿者或同住者的财产;
(七) 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八) 其它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雹灾、雪灾、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台风,以及因前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或突发性滑坡;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占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 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寄宿者或同住者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民众骚乱、暴动;
(三)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五)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 地震、地震次生原因、海啸;
(七) 座落在沿江地区、沿湖地区、低洼地区、蓄洪区、行洪区、泄洪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的保险标的,由于洪水、规律性涨潮、地下渗水所造成的损失;
(八) 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九)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十) 保险房屋标的本身因未达到标的所在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房屋垮塌或被政府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十一) 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因使用过度、超电压、超负荷、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十二) 保险标的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烟熏、污染、锈损、腐蚀、变质、霉烂、受潮、虫咬、鼠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自身的损毁;
(十三) 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十四)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十五)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 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三) 本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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