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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2017-017 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添加时间:2017-03-06 15:24:13  浏览次数: 次  :

 证券代码:870409          证券简称:诚安达           公告编号:2017-0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使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依法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必要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信息披露网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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